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管团治团,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团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团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其他每届任期3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中,团的支部委员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他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员人数在200名以上或者所辖团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党组织安排在团内担任职务或从事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团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团员权利。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或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在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党组织、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八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5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团员代表大会的团组织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团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团组织数量、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等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团组织等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团组织,且团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团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团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培养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团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有关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团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团员大会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新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团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团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补选。补选后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确有必要的,应当提级研究、办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